天地绝音 发表于 2019-5-23 10:01:08

咨询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问题

本人系福清市农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无超生育。<br>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5款规定,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但本人没有收取这项补助,请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按规定如何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和金额是多少?第二,福清市政府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望告知。<br><br>事件地点:福清市

12345福清数据猫 发表于 2019-5-23 11:30:35

根据福州市文件(榕政综【2013】247号)规定: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br>而我们福清市的融政综【2014】27号文件规定是增加50元缴费补贴。<br>也就是说,根据文件规定,我市计生对象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除了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外,另外再补贴50元。<br>比如你个人交200元保费,政府缴费补贴是40元,另外再补贴50元,合计90元补贴,这些政府补贴是直接计入你的个人账户中,即你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0+90=290元,而不是将补贴直接发给你。<br>特此答复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bsp于&nbsp2019-05-23 08:48&nbsp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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