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兜文化活动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兜文化活动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福清市新厝镇江兜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江兜文化活动站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8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8〕35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经农用地转用批准的,位于我市新厝镇江兜村的260平方米(合0.39亩)土地,作为江兜文化活动站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该项目用地属使用集体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镇村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建房手续由你单位报所属镇(街)审查,所属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建房。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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