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123嗨 发表于 2019-3-27 11:56:03

痛心!福清一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广泛应用于机场、工厂、仓库等行业部门然而叉车事故却屡屡出现
而事故原因分析里总能看到“违规操作”四个大字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从事生产工作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存在侥幸心理,一时任性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2016年10月2日7时许,70后男子郑某在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内,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运送齿轮调头倒车时,因操作技术不熟练,未注意车后方有人,碰撞车间内正在作业的熊某,致其当场死亡。经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郑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因操作失误将熊某撞伤最终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8日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与熊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2万元并已履行
2017年4月10日郑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某因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熊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福清法院提醒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频繁的相关行业领域一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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