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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福清一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陈波123嗨 发表于 2019-3-27 11: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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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
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
广泛应用于机场、工厂、仓库等行业部门
然而叉车事故却屡屡出现
而事故原因分析里
总能看到“违规操作”四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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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从事生产工作
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存在侥幸心理,一时任性
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
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2016年10月2日7时许,70后男子郑某在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内,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运送齿轮调头倒车时,因操作技术不熟练,未注意车后方有人,碰撞车间内正在作业的熊某,致其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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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郑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因操作失误将熊某撞伤最终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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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

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

与熊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2万元

并已履行


2017年4月10日

郑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某因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熊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

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福清法院提醒
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频繁的相关行业领域
一定要加强
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严禁违规操作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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