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政府储备地2011-071号位置与规划条件
1.项目位置:建设单位名称为: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建设项目名称为:政府储备地2011-071,地点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下一村、东营村。2.用地情况:总征地面积约为:37620平方米(合56.43亩)。
3.用地性质: 商住用地(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70%)
4.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为3.5-4.0(含3.5,4.0),建筑密度为:25%-30%(含25%,30%)。
5.建筑规划要求: 1):西南侧邻42米环湾大道,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20米以上(其中为10米绿化带);东北侧邻30米龙湖路,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12米以上;西北侧邻排洪河道,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15米以上(其中10米为绿化带);东南侧邻18米金山路,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10米以上;区内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和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2):商业用房及居住用房层高按省有关规定。 3):该小区的建筑限高100米(含100米),同时不超过龙田机场和部队周边环境的限制高度。
6.交通出入口方位:西南侧42米环湾大道,东北侧30米龙湖路,东南侧18米金山路。
7.绿化:绿地率为:30%-35%(含30%,35%)。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应按有关规定配置垃圾收集点。
9.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要求: 1):按福州市有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2):临交通出入口应配置门卫收发室,建筑面积15平方米/处。 3):机动停车位:应省有关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其他配套设施按有关规定设置。 4):配置公厕1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对外开放,沿路布置,建成验收合格后产权应移交当地政府环卫主管部门。 5)以上未注明产权归属的,均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的规定要求执行。
10.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今后建设应以经批准的该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为准。
11.其他: 1):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人防设施; 2):东南侧18米金山路和西南侧42米环湾大道及东北侧30米龙湖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20米控制。
12.选址依据: 1):福清市龙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福清市龙田滨海新城城市设计;1:500地形图; 2): 2011年9月8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二三二)
13.备注:本项目于2011年9月29日已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编号:融规地第276号)。由于建设单位当时申报地点有误,建设单位于2012年11月申请校核,经我局研究,同意该校核申请,同时相关技术指标按省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同时校核。同时原规划条件函(编号:融规地第276号)及原红线图作废。2.根据2014年7月16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FQGZ2014B369MS)文件要求,出具拟出让的红线图及规划条件,规划条件重新核实。原规划条件函(编号:融规地第276号(校核))及红线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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