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现将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案例一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建筑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情况。2022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决定给予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塑料制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工艺品制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调查,该企业违法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四则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改、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各类隐患。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