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遭遇其他群成员恶意辱骂,群主坐视不理或者劝阻无果,群主是否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今日带你来看~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星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某微信群,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微信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竟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其采取措施,群主李星于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李星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驳回张小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员工李星利用微信组建了小区业主群,使众多业主可以在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内交流信息、发表意见,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故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李星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
再次,李星建立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该群应视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内其他业主侮辱张小竟的行为已经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李星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张小竟名誉的行为。
最后,李星作为微信群管理者,对于群成员的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虽然不享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权限,但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这些权限的正确行使,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发布侵权信息和言论具有重要作用。故李星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微信群频繁出现针对张小竟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反复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仅在解散微信群前夕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2019年5月19日解散该微信群,其长期不作为致使侵害张小竟名誉权的言论持续在群内传播。
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小竟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案例君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小竟诉请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但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公司虽因其不作为而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导致张小竟名誉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故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具体而言,对上述赔礼道歉责任,因其具有人身属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但物业公司发布道歉声明的期限应短于另案判决直接侵权人发布声明的两个月期限,以30日为宜。张小竟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因该微信群已解散,已无法在群内发布声明,故该诉请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结合物业公司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情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为宜,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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