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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事!福清奇葩男偷车被抓!

 
陈?? 发表于 2021-7-30 08: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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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时依法通报案情


陈某因与他人结伙盗窃助力车,于今年7月2日被福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7月13日,福清法院将陈某的法律文书送达福清社矫局交付执行。福清社矫局随即电话通知陈某前来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却发现无法联系上陈某。


就在这时,福清公安局的民警送来了陈某被行政拘留的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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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深入分析处置案件


陈某刚被判缓刑就再次盗窃,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大,已不适合在社会上接受矫正。


但根据刑法的原文表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才能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陈某再次盗窃的时候,判决还没生效,缓刑考验期还没开始。


本案该如何处理?一道难题摆在了福清社矫局面前。


如果简单地照搬照套法律,被判缓刑的罪犯只要趁着去接受矫正前再“干一票”就不用付出太大代价,似乎法律给这些恶习难改的犯罪分子留下了一个“漏洞”。显然,这不是法律的本意,应当通过深入、合理地解释适用法律,堵住这个“漏洞”。


社矫局的同志经过集体讨论,认为虽然刑法和社区矫正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新情况该如何处理,但运用刑法解释学原理予以解读,相关精神就蕴含在法条之中。


社矫局的同志还查阅了大量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最终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找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最高法认为该案的裁判要旨是:“对于在缓刑上诉期内(即原审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新罪的情况,应当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该案的案例注释指出:“被告人犯新罪虽然不是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但其在被宣告缓刑当天就犯新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当然应当撤销缓刑。理由有四点:

1.从立法本意出发,行为人已不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2.该案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缓刑;


3.立法具有滞后性,虽然该案不符合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时间要件,但符合事实要件即实质要件,参照适用第七十七条符合正当性原则;


4.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社矫局认为,虽然该案例的案情和撤销缓刑程序与这次遇到的案件不尽相同,但核心的法理是一致的。


7月19日,福清社矫局奖惩工作组经集体会议研究,一致同意向福清法院提请对陈某撤销缓刑,并在《撤销缓刑建议书》中作如下释法说理:“虽然陈某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之前,但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


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仅数日便再次违法,相较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情节更加恶劣,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险性更大,根据刑法学‘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依法当然可以适用撤销缓刑的规定(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0辑,黄骞危险驾驶案,案号:(2016)粤01刑终1830号)。


第二,陈某被宣告缓刑后再次与前罪同案犯结伙盗窃,前后两次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同伙高度一致,可见其丝毫不思悔改,人身危险性大,再犯罪危险性极大。


第三,陈某在犯盗窃罪前就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属于盗窃惯犯,其家庭成员对其监督帮教意识差,居住地村委会也不支持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见陈某的一贯表现及家庭、社区监督帮教条件均不利于社区矫正,故我局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建议对其不适用社区矫正。”


随后,福清社矫局向福清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福清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福清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后也认为应当对陈某撤销缓刑,但对于撤销缓刑的程序有不同看法,为此与福清社矫局进行了交流。


检察院认为,陈某还未到社矫局报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还未开始,其还不属于社矫局的监管对象,福清社矫局能否作为撤销缓刑的程序的发起机关值得商榷。


福清社矫局对此发表了意见:

第一,虽然还未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但法院依照社区矫正法,将福清市认定为陈某的居住地,并送达文书将其交付福清社矫局执行,福清社矫局被依法确认为陈某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福清社矫局应当依法对陈某这一社区矫正对象履行司法程序。


第二,根据相关规定,缓刑罪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也应当由社矫机构提请撤销缓刑,该情形同样属于未被纳入社区矫正。


第三,如果不走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只能通过启动审判监督惩处撤销缓刑,但这样没有充分的依据,也浪费司法资源。


经过一番沟通交流,福清检察院对福清社矫局的意见表示认可,同意由福清社矫局提请撤销缓刑。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7月21日

福清法院对该案立案,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听取了陈某的申辩,陈某对福清社矫局提出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撤销缓刑的建议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7月23日

福清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认为陈某在判决适用缓刑之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足见其无悔改之意,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法裁定撤销对陈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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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事后,福清法院法官与社矫局工作人员在交流本案经验时表示,起初也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了难题,同样需要在解释法律方法找到合理的方法。


虽然在论理解释(即实质推导)方面,是应当予以严惩,但缺少文理解释(即法律字面含义)作为基础支撑。


后来,经合议庭讨论认为,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缓刑等惩处,没有规定必须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而陈某也符合社区矫正对象这个身份要求,在文理上符合逻辑,依法可以适用撤销缓刑的规定,故最终作出上述裁定。


结 语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项年轻的、蓬勃发展的刑事司法制度。


从2003年开展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国试行,到2013年形成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草案,经过广大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的不断实践探索、总结经验,社区矫正法终于在2019年12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于2020年7月开始施行。


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智慧结晶。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已通过立法确立,但在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的这一年里,仍然有新的、纷繁复杂的情况发生,社区矫正司法人员仍在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福清社矫局在社区矫正法施行一周年之际,通过本案再次验证了,虽然“法律一经制定就已滞后”,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更不会留下“漏洞”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通过探究、解释法律的本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充分发挥应有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作用。

来源:法制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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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爺們 | 来自福建
这种社会勒色,给国家添乱Bi了吧,别关了,浪费时间浪费纳税人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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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09:07:3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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犭者 | 来自福建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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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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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的三八调 | 来自福建
偷上瘾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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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明珠 | 来自福建
派他出国去当间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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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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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卜克内西 | 来自福建
又菜又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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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ok1 | 来自福建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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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nertgases | 来自福建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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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草穿沙雪未消 | 来自福建
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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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乐乐如如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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