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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居留权的问题

風逍 发表于 2021-6-18 11: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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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请问在福清地区,居留权的设立应该向什么机构进行登记? 具体的登记流程又是如何呢?
事件地点: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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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福清数据猫 | 来自美国
诉求人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答复如下:“居住权”为民法典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具体登记事项请咨询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
福清市司法局 于 2021-06-17 16:56 回复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操作规范》中未规定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条款,我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拟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居住权登记相关细则,拟定办事指南及流程后,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于 2021-06-18 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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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 1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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