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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女婿打伤岳父岳母获刑,这是为哪般?

高山羊叔叔 发表于 2018-9-23 20: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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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本是平常事,可福清一男子叶某却因与妻子郭某吵架后到岳父母家寻找“出走”的妻子,在与岳父母的争执中将岳父母打伤。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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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5日
妻子郭某因与老公叶某吵架心生不快,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叶某四处找寻,却不见郭某的身影,于是便怀疑岳父郭某甲、岳母薛某将郭某藏匿,对二人心生不满,于是便驾车到福清市某镇岳父母的家中与其对质。而后叶某与郭某甲、薛某发生争执,后持镀锌管将郭某甲头部、身体等处打伤。薛某见状欲上前制止却也被打伤。之后叶某逃离现场。
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外伤致郭某甲上牙列义齿整个脱落及左枕部、面部、左胸部、左上臂、左手背、右手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伴左侧第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1月24日
叶某与郭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7年1月25日
叶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叶某均无异议,且有郭某甲、薛某的陈述、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某医院入院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报告、调解协议、收条、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叶某能赔偿郭某甲与薛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郭某甲与薛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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