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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病困另一方需付扶养费吗

地瓜君 发表于 2018-9-23 20: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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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福清有一对夫妇(妻子原告、丈夫被告),原告由于长期受到被告排挤、漫骂、殴打导致原告精神郁闷,抑郁症越加严重,为缓解压抑的精神状态及生活压力,原告先后到工厂、饭店打工,并将打工所得寄回家中用于孩子的生活开支。在原告外出上班期间,被告也从未联系过、关心过,被告长期的冷漠致使原告精神病情加重,并出现精神异常。2015年,在原告父母的带领下,原告前往福州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父母多次联系被告及被告家人,告知原告病情及住院情况。但是被告及被告父母不予理睬,未看望也未承担任何的医疗费。因被告不闻不问,原告出院后便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由原告的父母承担生活费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2016年,因原告病情更加严重,再次入院治疗。如今精神状况变化不定,长期吃药,生活几乎不能自理。被告从始至终未尽义务,拒绝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及生活费。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具体阐述如下:
1、扶养义务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丧失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发生疾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关心照料。
2、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这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
3、本案中,原告长期受到被告排挤、漫骂、殴打导致精神病,又无经济来源。被告对患精神病的妻子应当尽到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以给付扶养费的形式履行其物质上的帮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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