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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子非法采矿被判刑!

陈?? 发表于 2020-11-28 14: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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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法治栏目《检察官说法》再次和大家见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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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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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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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刘彤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检察公益诉讼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职能。那么本期节目,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带大家了解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检察机关又是怎么保障公共利益的。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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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的这片山地位于我市宏路街道溪下村与龙江街道小南洋村的交界处。2015年7月,侯某将该片土地租下,用于堆放工程石方及作为石子临时加工用地,总租赁面积为16.412亩。然而,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侯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工地工人使用挖掘机等工具,开采该片土地两侧山体建筑用凝灰岩,造成山体大面积裸露,地表植被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我们检察机关在接到线索后,立即对线索进行梳理,及时介入引导侦查,组成办案组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为进一步查清侯某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我们与国土部门通力配合,联系了专业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等专门性和技术性问题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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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凝灰岩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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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助力生态修复,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多部门开展协商调解。2019年5月19日,侯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赔偿其所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966027.5元,并缴纳生态修复押金人民币1979348元。鉴于侯某有主动退赃、自首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等情节,2020年6月29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Q
除了对刑事犯罪履行公诉职责以外,检察机关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否还有履行其他职责?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是的。由于侯某非法开采山体矿石,导致山体植被被大面积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检察机关不仅仅只是一诉了之,在追究侯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积极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责,督促候某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一方面,及时开展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明确涉案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和矿坑恢复治理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对侯某进行释法说理,让他正视必须对受损矿产资源进行赔偿、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这个问题。那么侯某最后也认罪认罚,履行相应的赔偿和生态修复义务。

Q
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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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二者之间什么区别?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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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侯某的案件具体涉及到的是哪一块公益诉讼工作呢?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刘彤: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采取严格审批制度。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采取破坏式手段非法开采土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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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非法采矿不仅将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侯某这个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Q检察机关当时在推进侯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块,做了哪些工作?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针对侯某非法采矿造成山体、植被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被告人侯某主动表态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前提下,结合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当时,我们召开了今年福州地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邀请生态修复过程中需要配合推进的3个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共同协商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修复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推动四方签署生态损害修复协议书,有效保护了我市的生态环境。
Q
什么是诉前圆桌会议机制?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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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圆桌会议对公益诉讼有怎样的助推作用?A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刘彤:圆桌会议是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是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深化多方参与解决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磋商,促进了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多方合力化解公益诉讼难题,有效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益诉讼惩罚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人进行罚款、判刑,更重要的是要让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恢复。就像该案中被破坏的土地,从原本的植被被破坏,国家和集体土地资源受到损失,到后来进行土地修复,最终恢复原状,这就达到了良好的公益诉讼办案效果,而且涉案当事人通过修复土地,要花费大量资金,远远超过当初采矿获得的利益,通过公益诉讼对这样的行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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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破坏公共利益的情况,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如果发现身边有存在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食品药品领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等等情形,都可以给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一旦调查属实,我们一定会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依法处理,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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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途径

公益诉讼举报中心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专门负责受理、 管理公益诉讼举报线索,并对公益诉讼领域内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群众若发现身边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信、现场来访等方式提供线索。举报中心将有专人接待举报群众,做好举报线索的登记和移交工作。同时对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另外,观众朋友们也可以关注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通过公益监督进行举报,根据引领操作也非常简单。

我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聚焦“保护公益”这个核心,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今后也将继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强化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检察官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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