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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Z06100-1000-2020-00212 备注/文号:融政综〔2020〕230号发布机构:福清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11-12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新福清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引进的不占用我市土地等资源且税收在我市缴纳的企业(如楼宇企业等),符合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产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一)平台经济类企业 1.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精神,对新引进平台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委托代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税款和资产类转让等税收收入,下同)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二)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派遣) 1.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福清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三)商务贸易类企业 1.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 (四)现代服务业企业 1.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 (五)其他产业企业 1.对新引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引进各类企业税收收入自注册登记5年内地方级收入全额返还所属镇(街),实行单列结算,不作为体制基数核算。各镇(街)和相关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弄虚做假,对已属于我市区域内的企业实行税收转移等套取财政奖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回分成和奖励。 (二)对新引进且年缴纳税收特别重大企业,其奖励政策市政府可采用“一企一策”办法给予专题研究确定。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享受期5年,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引进注册的企业继续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招商引资税收分成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综〔2017〕3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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