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勾结“内鬼”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福清两70后男子获刑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3 19: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1963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意图通过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牟取非法利益,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
2014年下半年起,70后无业男子陈某因其有犯罪前科不方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登记酒店以及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等,在知道余某(另案处理)能够通过上线即江西省某派出所户籍民警李某(另案处理)能够利用公安户籍系统“空挂户”。办理身份信息系“空挂户”人员、相片系需要办理假证人员且能够在公安户籍系统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身份证件。于是陈某通过余某办理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吴某、相片为陈某本人的身份证件,后招揽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2015年年初开始,陈某发展下线纪某招揽客户。
至案发时,陈某先后为12名以上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其中7名以上客户系纪某居间介绍。陈某伪造、买卖13本,纪某伪造、买卖7本。陈某帮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每张约收取客户人民币3万元,其中部分钱款交给其上线余某、李某。纪某帮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每张约收取客户人民币5万元,其中3万元交给陈某。陈某、纪某均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纪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予以没收,拍照存档;纪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7-17 10:11 , Processed in 0.081315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