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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子被判朋友圈道歉1个月,赔偿3000元……

陈?? 发表于 2020-8-29 08: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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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民小芳因在朋友圈说了这些话,被法院责令赔偿3000元,还要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看看吧!▼案情回顾
小芳向同村的小凰(化名)借款9500元,经小凰多次催讨,她不但不偿还,还从今年1月份起,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称呼对方。不仅如此,她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等方式散布消息、诽谤小凰和多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凰认为,小芳散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因此使自己承受了极大精神痛苦,所以她选择起诉至法院。
近日,惠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当天,原、被告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芳起初否认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诽谤小凰的言论。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她承认了上述行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性。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给予原告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作为补偿,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不得屏蔽任何人)。若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应再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律解释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总则》和明年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对名誉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方式发布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明年将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民法典》还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此外,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并且《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微信等网络服务系统并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发布含有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不仅对他人造成影响,甚至还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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