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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福清两名男子因不懂法被捕,戳视频了解→

 
陈?? 发表于 2020-8-3 10: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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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只是一项兴趣爱好,却没想到因此锒铛入狱;本想赚点外快,贪点小便宜,却没想到被公安机关找上门。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NO.1:培养“兴趣爱好” 换来法律制裁

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有人却利用便捷的电商平台干起了违法的事。被告人陈某某因曾在部队服役,学过枪支组装,对枪支产生了兴趣,便想自己组装枪支来把玩。
经过组装后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击发。之后,陈某某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其他射钉枪配件,又组装了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射钉弹的枪支。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查扣到组装枪支两支。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方还提醒广大市民:除了非法制造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以及持有枪支等行为,也构成犯罪。

NO.2:买卖银行卡 成诈骗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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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我市公安机关接到一位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当事人声称他遭遇了电信诈骗,对方冒充贷款公司客服骗走了他4000多块钱。
在讯问过程中,民警了解到,如今这些涉嫌诈骗犯罪的银行账号所对应银行卡并不在该开卡人的手中。开卡人之所以到各大银行申办新卡,是因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友以每张银行卡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金额向该开卡人收购银行卡以及相应配套信息,开卡人为了贪小便宜,就向其网友出售了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

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
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对买卖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银行卡丢失,应当及时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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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我市举行《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启动仪式暨贯彻施行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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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福清功能区、市司法局、市工信局联合举办的“法治服务进企业”暨《民法典》涉企内容主题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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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玉屏派出所的民警们来到成龙步行街,向过往的市民分发宣传单、详细讲解法条、相关案例的方式。

学法、知法除了依靠各级各部门的宣传外,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努力。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都能积极通过网络、电视、书刊报纸等渠道,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知识,积极学法、知法、守法,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切莫践踏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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