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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称 “小小拒不履行在公司指定安排的直播平台直播的义务,已经违反了《主播协议》。因而按照《主播协议》的规定,小小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小则辩称 <span]“我没有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也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过任何协议,因而我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违约金50万元明显属于格式霸王条款,系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利用其作为直播平台管理机构的强势地位强加于我,且其未按照合同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并且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请。” <span]
通过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关于直播平台及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相关网页的证据保全,可以明确小小在指定的直播平台直播至2018年1月16日,此后在未取得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非指定平台进行直播且未继续履行主播协议。
<span]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小小签订的主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小小违反协议约定未经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拒绝与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主播协议约定,如小小违约应向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以小小因违约行为而取得的收入的20倍中较高值,现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虽主张按50万元计付违约金,但提供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损失与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相距甚大,考虑到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将导致显失公平,故酌情予以调整。
<span]综合考虑小小现仍系学生经济能力较差,再考虑到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设备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适当对抵,减轻小小的违约责任。
最终
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行业现状、双方过错程度,结合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确实需要支出对小小等主播进行包装、宣传等费用以及小小的收益、经济条件等要素综合考量,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小支付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8万元。
法]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不顾约定,擅自在其他网站平台从事类似直播,此类跳槽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网络主播因此须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网络主播在提升名气的同时,也要注意识别行业风险,做到守契约,讲诚信。 来源:福清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