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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子向某自以为打得一手如意算盘 卖自己的银行卡再盗走里面钱款 却不知道这条“生财之道”不仅行不通 还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近日,福清法院 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
贩卖银行卡后截留赃款
2018年10月中旬,向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淘宝刷单兼职广告,经电话联系上一女子,对方要求向某办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卖给她使用。
向某知晓对方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还是动起了“歪脑筋”,盘算着赶在骗子之前偷偷取走卡里的钱,坐收“渔翁之利”。
于是向某通过挂失自己旧银行卡的方式补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并新办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同时对该银行卡预留了两个手机号码(向某自己使用的号码及新办的手机卡号码),以便该银行卡有钱款汇入时,其本人可以及时知道并将卡内钱款取走。后向某将该银行卡及新办的手机卡一并卖给该女子,获利人民币80元。
2018年10月23日,受害人朱某接到诈骗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谎称系朱某领导,要求朱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至向某的上述银行账户,朱某信以为真,便根据男子的要求,将人民币2万元的钱款汇入向某名下的银行卡内。
随后,在收到收款人民币2万元的手机信息后,向某立即通过挂失旧银行卡并补办新银行卡的方式(该新卡到账人民币2万元后,系统自动扣除人民币3元,余额为人民币19997元),取走卡内人民币17346元用于个人开支使用。
同日下午,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向某该钱款系诈骗赃款,要求归还,但向某拒不归还,卡内剩余的人民币2651元被依法冻结。
2019年3月22日
向某被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3日,向某家属退还朱某人民币2万元,朱某对向某表示谅解。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
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以“黑吃黑”的方式截留不义之财的闹剧背后,本质是利欲熏心,被错位的金钱观蒙蔽了眼睛。这样的行为不但不会被洗白,反而会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同时在此也提醒所有持卡人注意银行卡的保管安全,闲置的银行卡及时销户,千万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助纣为虐。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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