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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你要卖几户人家?福清法院判决来了!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20-3-25 09: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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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购房遭遇“一房二卖”

2019年9月27日,林某、张某夫妇与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协议约定:林某、张某夫妇认购福清市某处总房价款为1718194元的商品房,签订本合同时应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若出卖人违反协议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或者无合法正当理由拒绝与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导致买受人不能购买该商品房的,则视作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交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于是当日,林某、张某夫妇便通过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

但当林某、张某夫妇准备向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首付款及提供相应材料时,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不予接收。

事后林某、张某夫妇经多方确认,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将自己所认购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林某、张某夫妇遂于2019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张某夫妇与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依约支付定金20万元。因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后将讼争房另售他人,致使林某、张某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林某、张某夫妇请求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在诉讼中以持卡人在POS机刷卡中签名不一致为由主动退还林某、张某夫妇10万元定金,但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福清法院判决解除林某、张某与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林某、张某定金30万元。

法官说法: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有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房时间、支付方式、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保管好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约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苦,也别忘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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