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没事别开“国际玩笑”,这个恶作剧让他获刑一年!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20-3-14 17: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5263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获刑一年

上述事实,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博帐户基本信息、发表内容、转发及评论情况等资料及说明函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教育处发布关于谨防网络虚假信息的提醒、证人证言、吕某的自书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道歉信、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出入境查询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吕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予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吕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吕某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家庭教育的不当,特别是家庭对子女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是吕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希望吕某正确对待审判,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努力成为对社会、家庭有用的人才。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吕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无法之地,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福清法院
再苦,也别忘坚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5-23 05:37 , Processed in 0.060447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