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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问题

秋日私语″ 发表于 2020-3-11 21: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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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买了一套套房,开发商通知交房,我们验收时发现墙壁有一半多空鼓,两扇门有瑕疵,我们多次要求开发商整改好再交房,但开发商拖了几个月还是没把问题搞好,请问:像这样遥遥无期的整改,整改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应该有谁付?
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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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福清数据猫 | 来自加拿大
友:你好!关于中天熙岸6号楼2705单元缴纳物业费问题,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已要求小区物业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房屋质量问题,关于反映的物业费赔偿问题,现我局已督促建设单位与业主积极沟通,因涉及双方责任判定及赔偿问题,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于 2020-03-11 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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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1 21: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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