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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子欠人490万不还,还打“假官司”转移房产

 
影帝噢噢噢 发表于 2020-3-6 16: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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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福清一男子却为了逃避执行
串通大舅哥和亲家
企图通过“假官司”转移房产
臆想通过法院把自己“洗白”
没想到,“假官司”成了“真犯罪”

为“保”别墅三人串通打“假官司”

2015年9月,郭某、翁某清(另案处理)夫妇因投资不当欠下大量债务。为保住郭某名下的别墅,郭某、翁某清经与翁某清哥哥翁某国协商后,决定将该幢别墅以虚假买受的方式过户至翁某国名下。为制造房屋交易假象,郭某先后伪造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易定金,并利用翁某国、翁某清、王某琴(系郭某的亲家)等人的银行账户,以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银行交易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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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福清法院判决郭某等四人偿还债权人黄某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郭某名下的别墅以及其他债务人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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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撤诉暴露事实

2016年5月份,郭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幢别墅已被冻结。郭某为了能够顺利地将别墅以虚假房屋买受的方式过户到翁某国名下,遂以翁某国的名义先后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依照郭某的要求王某琴在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供了关于房屋交易的虚假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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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因经办法官在审查中发现290万元购房款存在资金回路,翁某国实际上并未支出购房钱款。


做贼心虚的郭某害怕虚构诉讼的事实暴露,便以翁某国的名义申请撤诉,福清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2018年3月,福清法院判决驳回翁某国诉讼请求并将该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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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翁某国、王某琴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郭某、翁某国、王某琴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水、电、物业费发票、契税发票、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撤诉申请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福清市人民法院的移送函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获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翁某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王某琴与郭某恶意串通,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词,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翁某国、王某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翁某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郭某、翁某国、王某琴自愿认罪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郭某、翁某国、王某琴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郭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翁某国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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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应根据事实情况如实陈述。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诚信参与诉讼,正当、合法的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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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3)
nana926 | IP未知
把一家人都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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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 17: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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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dfd | IP未知
正当、合法的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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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 17: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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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 | 来自福建
还有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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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 22:13:3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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