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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因是洪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3年1月5日,福清法院判决洪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便向福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14日,洪某信将其中人民币667000元用于向三兄弟共同债权人洪某月偿还债务。同日,洪某让洪某信将余额人民币25万余元转到他人的银行账户内以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洪某的案子并不是个例 今年以来,福清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人次,判处拒执罪10件10人,移送数量和判决数量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知识点一
什么是“拒执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必定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 什么是“拒不执行行为” 凡是因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列举了十二种“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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