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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房东、管理人员、租客请注意!!
流动人口定义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主体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 应当采集, 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
流动人口 信息采集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时限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可以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再次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流程,目前仍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罚则,比如: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市民群众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积极主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息采集是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登记采集信息;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本人为办理居住证而进行办理居住登记的业务,在此提醒有办理居住证意愿的流动人口务必要办理居住登记。
警方提醒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网上登记采集信息可通过两个渠道: 1、省里开发的微信治安便民智慧房屋(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可以进行微信注册,申报出租房屋和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2、二维码门牌,可以通过扫码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和申报居住登记。
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 吴臻 林威 通讯员 李彬、福州日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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