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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化名相亲骗钱,福清女子构成诈骗获刑

维修人员 发表于 2019-10-4 10: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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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相亲网站上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诈骗他人。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7年"90后"女子曾某为发展公司顾客,在相亲网站上以陈某的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号。2017年10月份,王某在相亲网站上看到曾某以陈某的虚假身份注册的相亲信息后十分满意,于是便添加曾某为微信好友。经过几个月的微信聊天,王某觉得曾某与自己越发投契。

        曾某就隐瞒了自己已有男友的事实。2018年3月20日,曾某的男友林某因资金需求,找到曾某帮忙。见到男友因资金困难而寝食难安,曾某就想到或许可以从王某身上下手来解男友的燃眉之急。于是曾某与林某商量,由林某提供一个陈姓朋友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当天,曾某在微信上就向王某提议出钱让她炒股,如果赚钱后就可以一起旅游。看到消息后,王某想到这可是个让感情升温的好机会,于是毫不犹豫地通过微信三次向曾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0元。曾某收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余款人民币5000元转入其本人另一微信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得逞后,害怕事情暴露的曾某将王某的联系方式拉黑。至此,王某才如梦初醒,选择了报警。

        2018年4月初,尝到甜头的曾某、林某如法炮制,意图再次策划通过微信骗取另一男子人民币5万元,但因另一男子不同意转账而未得逞。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林某、曾某。同月17日,曾某、林某的近亲属分别代为向王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元、15000元,王某对曾某、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林某已着手诈骗人民币5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林某能退赃并预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福清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婚恋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诈骗犯罪,交友婚恋只是载体。被害人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缺失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友、婚恋进行诈骗、盗窃犯罪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醒各位市民朋友们,在网络交友婚恋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防透露过多个人信息,审慎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特别是涉及金钱往来的,避免落入“圈套”。

(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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