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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医保,生育险要怎么累积

遥远の地方01 发表于 2019-8-5 14: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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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年3月1日离职原公司 19年4月1日入职现有公司,现公司预计8月为我缴交医社保,也就是9月份才生效,但会补缴3月到8月的费用,那补缴医保时生育险是无法补缴是吗?那如果8月份怀孕到生孩子只需要10个月,那是不是代表生育险未连续缴交1年无法获得生育险福利呢?
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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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榕人社保[2014]269号文件规定: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补缴生育保险费后,可视同连续缴费。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根据如还有相关疑问,具体可咨询电话62838294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清管理部 于 2019-08-02 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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