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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1 1、原公告项目名 称: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农村污水设施提升工程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2、原公告项目编号::[350181]MZZX[GK]2019003 3、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7月19日 4、鉴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相关供 应商提交的《关于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农村污水设施提升工程包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经研究,现就有关内容作出如下答复: (1)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本地化服务:为保证及时有效的解决采购人售后需求提供本地化服务,投标供 应商注 册地在福清市或在福清市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的不得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项评分不合理地方,可能某些潜在供 应商仅为了加分在福清注册空壳公司的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建议增加:在福清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需附上该分公司、子公司近三个月人员社保证明,无人员社保人员,该项不加分。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査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3.2、业绩”中,污水处理运营业绩是否指跟本项目同类型的村镇污水业绩。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査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3.2、业绩”中业绩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项目业绩”。 (3)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査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2、资质情况”中:11、投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具备供货能力且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得1.5分(可采用联合体)。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网站查询结果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分设置错误。根据闽财购(2008)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 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一))中第三点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并要求投标供 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商务部分条款不可采用联合体双方的条件进行评标。根据条款是否可以理解,所有的商务部分条款均需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情况下才可以加分,否则不得分。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査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2、资质情况”修改为:“11、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得1.5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网站查询结果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否则不得分。” 5、采购人名 称: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12号建设局大楼 项目负责人:林开杰 联系电话:0591-85197230 6、代 理机构名 称: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215 项目负责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554218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