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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案频发 既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也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福清就有一男子 打着项目资金需要的旗号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非法集资千万余元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 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诈骗罪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7月至2014年底间,翁某经营某酒楼、投资福清市某娱乐会所、云南省某酒店。为满足资金需要,翁某以上述项目资金周转借款或投资分红为由,以月利息2.5%—3%不等的高额利息或者年盈利40%的高额分红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通过口头宣传为途径,翁某先后向福清市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林某等数十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26万元,将借来的资金用于维持项目运营及返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期间返还款项共计人民币172.935万元,至案发时,剩余资金无法归还被吸收资金人员。
集资诈骗罪 2014年底,翁某经营的某酒楼、某会所持续亏损,无法盈利;其投资的云南某酒店、丽江某酒店项目也无力继续投资。2015年初至2015年7月,翁某明知其经营的项目严重亏损已不可能盈利来偿还其吸收的资金及高额利息或者承诺的高分红,明知其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项目可以盈利的事实、隐瞒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的真相或者虚构经营“喜力啤酒”项目,以高利息或高分红为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先后骗取林某等数十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87万元,期间偿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3万元、偿还被害人俞某人民币5.2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偿还。
诈骗罪 2012年9月20日,翁某向薛某租赁7间商业店铺,租赁期至2017年10月20日,约定提前十天支付下半年租期的租金。翁某于2013年8月5日将其中一间店铺转租给俞某,约定每一年收取租金一次。2015年8月,翁某因上述经营投资失败已经没有履约能力,无力支付薛某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间的上半年店铺租金,已不可能再将店铺转租给俞某,翁某隐瞒该真相,诱骗俞某继续支付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年租金人民币53345元,俞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全部租金至被告人翁某银行账户,翁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9月21日,因翁某未按约定缴纳下半年度租金,薛某终止与翁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造成俞某损失人民币53345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8800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人民币6151150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26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33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翁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依法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责令翁某继续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9150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 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 “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 才会屡屡得手 如何保护好钱袋子 福清法院这就为大家支招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1编造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2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让人防不胜防。
3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4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5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6利用亲情诱惑 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都是在亲友的劝说下参与的,尤其是中老年投资人。非法集资者一般通过收取保证金、约定到期返还保证金,并提供免费入住养老基地服务或给予养老补贴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额返利是套路 最后,福清法院要提醒大家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与套路陷阱说再见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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