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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街道垃圾清运服务外包二次招标项目

招投标小专家 发表于 2019-5-17 0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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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HH[GK]2019010玉屏街道垃圾清运服务外包二次招标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清运服务 3 国内 1819309.2 5457927.6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5457927.6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伍万柒仟玖佰贰拾柒元陆角元(¥5457927.6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采购人通知开始服务之日,中标人人员及设备必须到位。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范围。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概况 5.1.1 本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玉屏街道(17个社区和一个村),服务范围内实际生活垃圾清运量约57.73t/天(不含企事业单位、小区自主清运垃圾),主要的工作内容为垃圾清运作业,主要包括垃圾桶收集和投放作业、垃圾桶冲洗作业、垃圾清运作业等。 5.1.2 未纳入服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小区需要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当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清运服务价格原则参照《福清市玉屏街道垃圾清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的评估价单价。乙方应及时与企事业单位、小区签订垃圾清运协议,甲方对双方签订垃圾清运协议进行协调及提供协助。5.2 设备配置及车辆作业要求。 5.2.1 设备配置:后装式垃圾压缩车共4辆【其中≥5t(指载重量,下同)后装式垃圾压缩车1辆、≥3t后装式垃圾压缩车2辆、≥1t后装式垃圾压缩车1辆】、高压清洗机1台、小型垃圾桶收集车8辆、中型垃圾桶收集车1辆、电动车2辆。垃圾桶若干(甲方现有可用的垃圾桶免费借用给乙方,合同终止后将按同样数量的可用垃圾桶返还给甲方)。5.2.2 车辆作业要求 5.2.2.1 各工作车辆每天准时出车,准点作业。5.2.2.2 车辆车容洁净,专用标志和警示灯清晰完整。 5.2.2.3 安全生产文明作业。5.2.2.4 车辆作业时不能违反交通规则。 5.2.2.5 车辆清洗费、停放费、过路费、燃油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注:垃圾桶投放、收集、垃圾作业车辆作业地点及垃圾焚烧的地点和场所由甲方协助、协调。 5.3 人员配置及管理要求 5.3.1 人员配置:人员26人,包括企业管理人员5人、作业人员21人(其中拉桶作业人员8人、中型垃圾桶收集车驾驶员1人、垃圾桶装车人员1人、冲洗作业人员1人、大型机械司机4人、跟车人员4人、巡查管理人员2人)。 5.3.2 人员管理要求 5.3.2.1 管理员戴证上岗,跟班作业。 5.3.2.2 当班管理员做好检查记录。 5.3.2.3 落实作业标准,对各种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1)采购人在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按日常检查扣分扣款记录进行月度结算,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服务费;如中标人提供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 (2)中标人须在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五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采购人支付迟延的,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中标总金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63737.83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捌角叁分)。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罚款。甲方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导致履约保证金减少的,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未按时补足的,按应补足金额的每日0.1%支付滞纳金。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约定款项后无息退还至乙方

9、合同有效期

9.1 服务期限3年,共36个月。自2019年 5 月 26 日 0 点起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24 点止。本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期满前5个工作日续签一次。 9.2 前一年考核平均得分≥85分的,甲方将与乙方续签合同;前一年考核平均得分<85分的,甲方有权不续签合同。某个单月考评成绩<65分或连续三个月考评成绩<75分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9.3 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拒绝续签合同,否则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9.4 本合同为第一年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 5 月 26 日 0 点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 24 点止

10、违约责任

10.1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发生工人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垃圾焚烧等)而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甲方有权按每人/次或每人/天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0.2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 因乙方未按相关承诺配备作业车辆、人员、设备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服务期限开始之日提供合格清运垃圾服务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造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同时承担。 10.5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时解决并承担费用。 10.7 任何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乙方都应当继续提供过渡期服务到甲方的新的垃圾清运服务公司接手为止,过渡期服务仍进行评分制,继续按照原有评分制度扣减服务费,合同终止的,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于48小时内配合办理移交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要求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且视为乙方放弃垃圾桶等财产,且自合同终止之日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给甲方。 10.8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否则应当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9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一年之内,乙方不得参与甲方所招标的项目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服务要求14.1.1 总体要求14.1.1.1 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认可甲方制定的处罚标准,主动接受甲方作业质量检查和处罚。14.1.1.2 乙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车辆设备和清运人员,并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方法进行清运作业,保证车辆、人员按时到位。14.1.1.3 乙方承诺负责服务范围内的安全作业管理,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规章制度。14.1.1.4 乙方应负责对作业人员的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做到遵纪守法,配证上岗。14.1.1.5 安全事项:车辆、驾驶员、清运工人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劳资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14.1.1.6 乙方应当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含检查、突击整治、重大活动等)中的环境卫生工作。14.1.1.7 清运服务经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员工工资、相关保险经费、员工的各种补贴、车辆使用成本费、工具材料费、机械作业费、税费、管理费以及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14.1.1.8 由于普通自然灾害原因或遇到各种检查而造成的垃圾清运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14.1.1.9 乙方提供的车辆若在合同期内发生变更、转让、报废等情况的,要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补齐。14.1.1.10 乙方须单独承诺如遇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活动或突击检查)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做好重点区域清运保障工作,所有车辆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调配。14.1.2 重大活动、节假日、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及突然事件的清运工作安排14.1.2.1 可预见性事件14.1.2.1.1 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浓雾、雷击等灾害。14.1.2.1.2 重大活动、节假日:重大活动、节假日等大型活动需要,定时或长时间封闭运输道路的,或者交通管制而导致的运输线路受堵,形成的生活垃圾转运系统梗阻,影响及时处理等。14.1.2.1.3 环境影响:作业基地受周边居民围堵、群访等影响,可能造成生活废弃物运输通道受阻,造成大量垃圾囤积,影响及时处理等。注:投标人应针对以上可预见性事件提出垃圾清运的方案,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14.1.2.2 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事件14.1.2.2.1 作业影响:突发性的大面积停电,使生产工作处于停止状态。14.1.2.2.2 装备影响各类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清运处置系统运营。14.1.2.2.3 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事件发生时乙方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①应急处置系统分二级管理模式,即从上至下共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二级,指导推进下一级组织的应急处置工作。A.按照“统一、高效”的应急要求,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兼任组长。B.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情况组长:项目负责人。组员:班组长。C.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公司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公司应急处置点及应急物品的设置和管理,并定期落实检查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处置命令,并实施组织指挥。②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兼顾平时管理工作和应急指挥工作的有效衔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生产业务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生产业务部总经理和受应急事件影响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兼任副组长。A.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情况组长:生产业务分管领导。副组长:生产业务部经理。组员:各班组班组长。B.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当发生对垃圾收运业务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时,由应急指挥工作小组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相应响应级别的应急情况,做好协调与响应工作。③应急响应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垃圾收运业务的运营实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各类突发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应急事件。14.1.2.2.4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进行全面监督或全面接管乙方的组织机构。14.2 考核考评及处罚标准14.2.1 发现垃圾未及时清运而造成垃圾堆积,发现一次罚款100元。14.2.2 遇上级行政部门或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检查,未按甲方通知要求按时处理并清运好垃圾的,一次性罚款500元。14.2.3 若因未按甲方通知要求按时处理并清运好垃圾而被上级行政部门或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性罚款2000元。14.2.4 乙方自行焚烧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14.2.5 清运考核或日常巡查时发现清扫不到位或未进行清扫的路段,每处(每一个巷道)每次罚款100元。14.2.6 街道每月将不定期对中标单位人员和车辆设备配置情况进行抽查清点,第一、二个月发现作业人员每少一人的,扣罚100元/人,第三个月起发现每少一人的,按双倍标准进行处罚;发现巡查管理人员每少一人的扣罚150元/人;发现清运车辆每少一部扣罚200元,(第一个月按规定标准处罚,第二个月起未配齐的,按双倍处罚)。14.2.7 垃圾收集车、巡查管理车等车辆要保持外观的干净整洁;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应每日清洗保持外观干净整洁(节假日、重大检查或庆典活动等应增加清洗次数);发现清运电动车、扫路车、垃圾收集清运车、巡查管理用车等车辆外观不整洁每次扣罚50元/辆;发现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未按时清洗造成外观不整洁的每次扣20元/个;如发出口头通知或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未能按要求清洗的每次加罚50元,以此类推。14.2.8 废弃家具等大件物等未及时收集、清运至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每次罚100元;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滴洒漏、若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14.2.9 考核成绩单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或法人签字确认,其它人员不能代替。项目负责人或法人应对当日的考核成绩单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来签字确认的,需向当天考核人员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时签字确认,不给予处罚),当天未签考核成绩单的第一次扣100元,第二次起扣200元/次。14.2.10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的必须报甲方研究同意,擅自更换一次需扣罚人民币2000元(如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上班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予扣罚)。14.2.11 受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及市民举报的,经核实是乙方责任的每次扣罚2000元,影响较大的给予双倍处罚。14.2.12 乙方要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当月应支付上一个月工资,不得拖欠环卫工人工资,如出现环卫工人投诉、上访或新闻媒体曝光拖欠工资问题,经核实属实的,每次处罚200元,影响较大的双倍处罚。14.3 评分标准和服务费的发放比例14.3.1 月考评成绩≥95分的,为促进清运作业效率的提高,可向甲方书面提出降低从业人员总数(但不超过10%),经甲方批准后,次月执行[但须配合做好市、街道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含检查、突击整治、重大活动等)中的环境卫生工作时,须按合同要求人数全员到岗];降低从业人员总数后,月考评成绩达95分以下的,立即取消降低从业人员政策。14.3.2 月考评成绩≥85分的,全额发放月服务经费。14.3.3 80分≤月考评成绩<85分的,扣当月服务经费的5%。14.3.4 75分≤月考评成绩<80分的,扣当月服务经费的10%。14.3.5 65分≤月考评成绩<75分的,扣当月服务经费的15%。14.3.6 月考评成绩<65分的,清扫清运工作不能达到承包时的标准规定,失误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4.3.7 连续三个月考评成绩<75分,清扫清运工作不能达到承包时的标准规定,失误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14.3.8 甲方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在年终提请街道召开年度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考评工作表彰会,评选年度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14.3.9 分数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玉屏街道垃圾清运质量管理考评评分表》

 

甲方: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清市江滨路33号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钱隆首府7幢1602号
单位负责人:叶锋单位负责人:林文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705969027
联系方法:15860248559
开户银行:福清市汇通农商银行环球支行开户银行: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账号:9010710020010000019935账号:9080 2150 1001 0000 0289 71


签订地点: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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