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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5-11 2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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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5月10日下午,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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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某等3人犯诈骗罪一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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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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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翁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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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震慑、打击报复竞争对手,被告人李某、翁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先后多次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施工作业区域内持械斗殴,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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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林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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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等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林某纠集他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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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福清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高压态势,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采用法律宣讲、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认识和裁判结果的认同。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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