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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这起敲诈勒索案,犯罪分子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福清好房网小编 发表于 2019-4-19 10: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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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能互相吻合、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多次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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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上午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清敲诈勒索案依法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在公诉人逻辑严密的讯问和一组组扎实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杨某清的辩解已显得苍白无力。

“被告人杨某清敲诈勒索案是近年来我院办理的以举报信访为要挟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典型,杨某清滥用信访权利,以举报之名行勒索之实,破坏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将该案作为观摩庭,很有警示意义。”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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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被害人杨某辉、杨某安等人在东瀚镇南浔村宫前海域围海养殖,为了尽可能增加养殖收益,其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围海养殖的海域扩大。被告人杨某清发现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海域使用权系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仍编造自身权益被侵害的理由到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各部门信访举报,并以此为要挟,向杨某辉等人索要财物。杨某辉等人害怕举报会影响围海进度,被迫于2017年5月向杨某清支付现金人民币3万元。可时隔一个月后,杨某清再次以上述理由向杨某安等人索要财物,杨某安等人再次向杨某清支付人民币5万元。同月,杨某清又以考驾照为由向杨某安等人索要培训费及路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2017年7月3日,被害人杨某安迫于压力再次向杨某清支付人民币8.5万元。


2、食髓知味,再次勒索


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详细结合本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适时开展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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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举报、信访是民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方式。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更不能把信访作为生财手段,将举报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得到的只能是漫漫牢狱。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壹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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