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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丨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真相来了

福清好房网小编 发表于 2019-4-9 22: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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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篇《国务院通知!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在网上流传,且被多家媒体转载,相信不少人的朋友圈也都被刷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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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凑热闹之前稍稍谨慎了一下
没想到竟然搜来了一个道歉!
而且还是一年前的

法制日报社关于
“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稿件的更正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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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疯传的
可以拒缴物业费的8种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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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以上8种情况纯属谣传!



新闻报道称,网上这些说法看起来言之凿凿,然而却没有一个是真的。其实《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缴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而且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拒缴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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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是,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涉及一些删改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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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去的条文第五十九条。

2、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可见,
修改内容主要是取消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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