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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开始,2018年入账的这2张“白条”可税前扣除(看案例) ...

我的S路 发表于 2019-3-18 17: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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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公司2018年7月份从菜市场王师傅那里买水果用于招待客户200元,取得王师傅个人开具的收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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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元
提醒:
2018年入账的这张“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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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案例二
我公司2018年11月份从上海公司那里购进商品20万元,去年已经销售了,取得上海公司开具的出货单一份,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当时未付款,发票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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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份汇算清缴之前发票来了。
2018年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应付账款-上海公司 20万元
提醒:
2018年入账的这张“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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