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中医院
乙方: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FJZS[GK]2018006的福清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1 | 1-1 | 医用X线设备 | X射线摄影成像系统 | 1 | 台 | 国内 | 4980000 | 4980000 | GE | Optima CT520Pro |
合计: | 49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捌万元整元(¥49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清荣大道112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此次招标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均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要求的技术指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国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实行现场验收,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专家费用由乙方支付。 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2.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第1条验收标准的要求。2.2安装调试检验: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2.3最终验收:⑴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按第1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⑵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过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中标人须开具100%发票。 | |
2 | 5 | 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清余款,中标人须提供已开具的100%发票的复印件。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盖章之日起至本项目完全结束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2 乙方逾期交付设备,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设备总款5%的违约金。 10.3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 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全部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4若乙方逾期交货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 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本次所购置货物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质保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保修、包换,免费软件、系统升级。在质保期内,若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逾期甲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无法排除故障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备用设备供甲方正常工作,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除非故障问题是由用户操作不当造成);若在质保期内出现3次以上故障,甲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在保修期过后仍应负责对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甲方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并报修,仍应及时响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清市中医院 | 乙方: |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玉屏清荣大道112号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座7层 |
单位负责人: | | 单位负责人: | 王宁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王毓婷 |
联系方法: | 13959157040
| 联系方法: | 15510215302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
账号: | | 账号: | 7111710182300000470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