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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具体解释

紫菜饼表妹 发表于 2018-9-23 1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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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存在拖欠工资或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如还有相关疑问,可拨打85158131咨询。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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