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楼市杂谈] 无证无照经营的房产中介在福清将难以生存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09: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2899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第137号令),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闽建稽函【2014141号)的要求,我局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活动。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公告如下:
  一、备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闲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办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二、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监管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依法经过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的签名和盖章,不得擅自划转交易资金,禁止非法挪用交易资金。
  三、备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合法合规的咨询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得通过阻止买卖双方见面的方式隐瞒交易信息、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通过隐瞒交易税费等规定的方式非法谋利,不樗因交易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另一方权益等。
  四、我局热诚欢迎广大市民参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的监督(监督电话:85197235),呼吁广大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产中介业务。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中介业务前要检查其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在进行交易资金支付时,如需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交易资金应当进入该机构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也可以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双方或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三方设立的监管账户,并约定监管内容,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0日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标题:无证无照经营的房产中介在福清将难以生存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8-24 01:05 , Processed in 0.072351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