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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第44号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08: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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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国土资行罚〔2014〕第44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福清市洪裕塑胶有限公司
  地    址:福清市音西镇珠山村
  法定代表人:洪孝瑜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35012719621205053X
  住    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珠山村朱山口01号
  委托代理人:洪桂英   性别:女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350127197608050522
  住    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珠山村马山营34号-1
  经 查 实:该宗地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珠山村,福清市洪裕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土地扩建厂房, 总占地面积为986平方米(合1.48亩)。该宗地现状为:已建1栋1层钢结构厂房,建筑总占地面积为986平方米(合1.48亩)。该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原地类为:农用地957平方米(1.44亩),其中耕地849平方米(1.27亩),建设用地29平方米(0.04亩)。该宗地符合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及相关资料证明。
  据此认为,福清市洪裕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地建设一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我局已向被处罚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处罚人告知了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拟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福清市洪裕塑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86平方米),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4790元人民币。
  被处罚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福清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8日
来源: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原标题: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国土资行罚〔2014〕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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