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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关于在福清城区开展施工扬尘整治工作通知

蛏滑粉表哥 发表于 2018-10-16 07: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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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特制定福清市城区开展施工扬尘整治措施如下:
  整治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及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等要求,进行施工扬尘集中整治。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显着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范围
  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
  三、整治内容
  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情况,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建工程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0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5.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采用土工布进行覆盖。
  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7.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配备风送式喷雾机持续喷雾降尘。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在围挡、基坑四周,以及钢管脚手架外侧分段配置微灌喷雾系统。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二)市政工程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施工现场要求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底座墙体高50厘米,上面采用1.5米高的夹心彩钢板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四周要求设置微灌喷雾系统,定时喷洒压尘。
  3.所有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设施,由专人负责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冲洗干净经检查后方可出场。同时需在出入口位置设置10厘米高挡水线,防止污水外溢。如遇村道需设置开口的,应按照工地出入口要求规范设置。
  4.施工场地内要组织好排水,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临时排水设施,污水需经审批后方可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污水外溢或污水不经沉淀过滤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5.工地施工前应做好施工道路规划,出入口前后范围必须使用10厘米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如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进行铺设。
  6.市政道路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7.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8.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9.市政道路施工应按要求配备足额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清扫路面,并需配备风送式喷雾机不定期实施喷洒作业进行压尘。进行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水泥稳定层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并应建立水稳层拌合站,最大限度减少路面污染。
  10.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暂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三)房屋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实行报备制度,2015年9月1日后承接的二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我局报备。
  2.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并在出入口设置大门。
  3.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及防尘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4.拆除现场配备不少于2台风送式喷雾机,持续交叉喷雾降尘,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向市环保局租借雾炮车降尘。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
  5.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6.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应当经过核准,清运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7.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8.施工前应现场围挡、防尘围护、降尘措施、场地布置等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满足复核条件的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扬尘整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整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我局安全监察站结合日常巡查重点加强施工扬尘检查,检查情况定期汇总。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改正期限,确保逐一落实整改。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跟踪报道查处情况,推动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在媒体上实名曝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
  五、处理措施
  对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一)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巡查督导组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并约谈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及项目,将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将企业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曝光台”,直至清出福请市建筑市场。
  (三)对因扬尘问题被列入“黑名单曝光台”的责任主体,实行一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业务;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8日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标题:关于在福清市城区开展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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