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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信息]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 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12: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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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自贸片区保税港区办事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各类项目建设进程,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04〕18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时,对已交地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清市七个街道2004年10月21日之后、十七个镇2012年5月1日之后经批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所需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
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是对已审批已交地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批准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向被征地村农民集体核发的,由土地面积、区位等要素构成的专项指标。
第五条留用地指标起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间为准,7个街道自2004年10月21日起算,17个镇自2012年5月1日起算。
交地时间以市国土局、街(镇)、项目业主验收的交地时间为准。建设项目完成征交地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完成用地测绘,再由街(镇)组织市国土局、项目业主进行交地验收,并由市国土局出具交地验收证明;测绘成果同时报送市国土局、规划局,由市国土局、规划局分别纳入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数据共享平台。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的边角地、扩征地等特殊情形未进行土地报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被征地村农民集体留用地指标的,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计算,具体征地范围以相关街(镇)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项目业主组织交地验收的面积为准,由规划局出具用地红线图后,市国土局根据福清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予以认定农用地面积,并按农用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的边角地、扩征地的留用地指标起算时间与其所属建设项目的留用地指标起算时间一致。
已确认留用地指标的边角地、扩征地,若今后列入其他建设项目经政府统一征收后,不再重复计算留用地指标。
第七条使用林地但实际未改变林地用途的公园类建设项目,不计算留用地指标。
留用地项目不再重复计算留用地指标。留用地项目包括委托政府出让的留用地、回购安置的留用地、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市政府已明确作为留用地的项目等。
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公园、村道等村集体公益用地以及其他村集体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不计算留用地指标。
第三章新增留用地兑现方式
第八条新增留用地是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留用地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15〕166号)出台之后完成征交地的项目所需的留用地。
第九条新增留用地原则上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其中70%部分直接用货币兑付补偿款,在建设项目启动征地后由街(镇)提出申请,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按审批征地红线范围进行审核,在建设项目整宗地完成征交地、清表围档后7天内预拨35%,建设项目整宗地交地验收后再兑现至70%(若涉及审批红线外的边角地、扩征地等符合第六条情形的,由街(镇)提出申请,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兑现70%);剩余30%部分用于被征地村农民集体购买商业、办公等不动产,在建设项目整宗地完成征交地、清表围档并经交地验收24个月后、被征地村农民集体签订购房合同时,由所在街(镇)向市财政局提供被征地村农民集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市财政局予以兑现购房需使用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按照留用地面积乘以区位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标准为:1、七个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范围外100万元/亩。2、龙田、高山、渔溪三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80万元/亩,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外50万元/亩;3、除龙田、高山、渔溪镇外的十四个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60万元/亩,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外30万元/亩。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17个镇规划区范围由各镇结合镇总体规划确定。具体由规划部门确认。
第十条新增留用地原则上不再执行划地补偿,特殊情况另行个案研究,确需划地补偿的按照存量留用地处置方案执行。
第四章存量留用地兑现方式
第十一条存量留用地是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留用地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15〕166号)出台之前完成征交地的项目所需的留用地。
第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或未划定红线的存量留用地,原则上统一按货币补偿方式,由街(镇)申请后分8年兑现,其中前5年兑现70%、后3年兑现30%。
第十三条已选择划地补偿但未划定红线的存量留用地,由所在街(镇)引导被征地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兑现,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已选择划地补偿且已划定红线的存量留用地,被征地村可选择且仅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兑现:
(一)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委托政府公开出让后返还土地净收入方式
被征地村选择将留用地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入需扣除报批费用、征迁费用、相关基金税费、公共配套分摊费用成本后返还被征地村。其中报批费用、征迁费用、相关基金税费、公共配套分摊费用成本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1、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对政府储备地报批和征迁(含地上附着物补偿)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含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并函告市财政局;2、市国土局负责对土地出让面积及出让地块所处地段土地等级进行审核确认,并函告市财政局;3、市规划局负责对出让地块规划技术指标进行审核确认,并函告市财政局;4、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公共配套投入分摊费用和相关基金税费,并将出让收入扣除上述成本后的土地净收入款返还给被征地村。
公共配套投入分摊标准为:一级270万元/亩,二级220万元/亩,三级160万元/亩,四级80万元/亩,五级50万元/亩,若上述费用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结合城中村改造进行开发的,可予以减免公共配套分摊费用,具体由所在街(镇)上报市委、市政府个案研究。
(二)村集体回购不动产方式
被征地村选择将留用地作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委托政府公开出让并由村集体回购不动产(商业、办公)的,应在委托政府出让的留用地列入出让计划时,由被征地村提出回购方案,经所在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安置回购方案。留用地出让后按第(一)种方式返还土地净收入。仅限于被征地村农民集体使用村集体持有部分的留用地出让收入返还款回购不动产(商业、办公),回购价格按照建设成本价(含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小区配套设施分摊费用及有关税费等)加上3%的利润确定。
(三)转为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地村选择将已划定的留用地转为货币补偿方式兑现的,被征地村应将已划定的留用地交由政府处置,同时街(镇)、村两级应协助做好土地报批、征交地、清表围挡、出让等工作。留用地纳入出让计划后,所在街(镇)、被征地村可提出申请将留用地转为货币补偿方式兑现,货币补偿款在土地出让后兑现,兑现方式按照第九条新增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兑现方式执行。
被征地村已选择第(一)种方式或第(二)种方式兑现留用地的,不得再选择将留用地转为货币补偿方式兑现。
第五章留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村可向所在街(镇)提出留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批,其中7个街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2004年10月21日之后审批,17个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2012年5月1日之后审批。
(二)建设项目已全部交地、清表围挡。
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的边角地扩征地等特殊情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留用地指标的,被征地村可一并提出留用地申请。
被征地村应与所在街(镇)充分沟通,分新增留用地和存量留用地两种情形选择兑现方式。其中:1、被征地村选择货币补偿的,直接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2、被征地村选择划地补偿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留用地处置方案。留用地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过半数通过或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并经过半数同意。留用地处置方案确定后,由被征地村报所在街(镇)审查。
第十六条街(镇)在收到被征地村提出的留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建设项目土地审批、征交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市国土局、项目业主进行交地验收。街(镇)应根据交地验收情况,指导被征地村分新增留用地和存量留用地两种情形选择兑现方式。街(镇)审查通过后,填写《福清市留用地使用管理申报审批表》并提供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交地验收证明、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选择划地补偿的还需提供留用地处置方案),通过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审核。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未启用之前,由街(镇)将上述《福清市留用地使用管理申报审批表》等相关纸质材料上报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市国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包括审批时间和农用地面积)、征交地(包括交地时间)情况以及留用地指标面积进行审核;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区范围进行审核,并分货币补偿和划地补偿两种情形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属货币补偿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局、规划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所在的规划区范围,核算应兑付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分新增留用地和存量留用地两种情形,分别按照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兑付。
第十九条属划地补偿的,由市规划局根据街(镇)提交的留用地处置方案对留用地项目规划选址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规划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
街(镇)根据市国土局、规划局审核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业主单位对留用地进行收储报批、公开出让。留用地项目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向被征地村返还土地出让净收入。
第六章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范围
返还给被征地村农民集体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
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分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扶持基金和村农民集体发展基金两个部分。
纳入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扶持基金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不得超过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70%。该部分基金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和发展生产。鼓励被征地村农民集体使用基金购买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纳入村农民集体发展基金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不得低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30%,该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或用于投资购买安全可靠的、并可获得预期收益的不动产(商业、办公)。该部分基金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不能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以及村干部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发放等。
第二十一条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程序
返还给被征地村农民集体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街(镇)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投资不动产的处置
被征地村农民集体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投资不动产(商业、办公)所获得的长期收益,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也可以用于被征地村的水、电、路、环境卫生、教育文化方面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补充村合理办公支出。
若将上述不动产(商业、办公)转让、抵押,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报所在街(镇)及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上述规定准予转让取得的收益应作为村农民集体资产,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发放给村民。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街道和市政府批准的,对相关资产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上述不动产转让、抵押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村农民集体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或农民合作社共同管理集体资产,也可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土地竞买。被征地农民可将货币补偿款入股,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使用监管
被征地村应严格按照《福清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坚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确保返还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规范合理使用。市审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款项的专项审计工作。市经管站要抓紧制定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专项规定。各街(镇)要加强监督、引导。
坚持村财镇管的原则,确保村集体发展基金用于村集体生产发展,形成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二十五条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储作为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项目,招拍挂出让地块土地净收入有按规定比例返还镇(街)的,镇(街)不得将该部分返还款再次分配给项目用地所在村,镇(街)应专款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仓储项目,所需留用地应按建设项目所属区域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由用地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市政府缴纳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另有文件、会议纪要明确免于缴纳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除外)。
非福清市政府投入的划拨用地项目,所需留用地应按建设项目所属区域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由用地单位在划拨决定书下发前向市政府缴纳留用地货币补偿款。
前两款所述用地单位需向市政府缴纳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由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前,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用地单位将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缴入市财政国库。具体由市发改局核实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规定可免于缴纳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项目、是否属于福清市政府投入的划拨用地项目;市国土局核实建设项目涉及的留用地指标;市规划局核实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区范围;市财政局核实用地单位应缴纳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属于市发改局认定的福清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所需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项目位于龙田、高山、渔溪镇以外的十四个镇及元洪投资区、保税港区的,由市政府负责兑现;位于江阴工业集中区、蓝色产业园的,由市政府负责兑现其中的50%,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负责兑现剩余的50%;位于龙田、高山、渔溪镇的,由市政府负责兑现其中的75%,建设项目所在镇负责兑现剩余的25%。福清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所需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由所在镇、工业园区负责兑现。
第二十八条留用地出让收入返还款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本章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九条加强留用地信息资料管理,结合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将留用地信息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由市“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各部门管理需求,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财政局、土地发展中心、各街(镇)密切合作,使用和管理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土地发展中心、各街(镇)和被征地村等应建立留用地使用和管理台帐制度,并充分利用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详细记录2004年10月21日之后由政府统一征收的建设项目情况以及应兑现、已兑现、未兑现留用地等事项。各街道、村应在理清留用地历史欠账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兑现留用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融政综〔2007〕329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融政综〔2012〕95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留用地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融政综〔2015〕16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今后与国家及省、福州市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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