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楼市杂谈] 政府建的公租房 租金不超过市价七折

芋粿哥哥 发表于 2018-10-16 00: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2837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福州晚报讯
省物价局等部门日前出台新规,从七个方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下月起施行。
据了解,《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缩小了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对各类社会资本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租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租房。
依据公租房属性,对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约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以外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
对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并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建立随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变化动态调整的机制。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逾期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合同对违约租金标准的缴交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记者 赵铮艳
(全文共725字)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10-15 02:04 , Processed in 0.067208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