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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0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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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建筑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1)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图审机构、城镇燃气行业企业;(2)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二、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住建局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推送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信用福州”网站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州”网站或市建委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市住建局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依法依规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6、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7、3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
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宣传部、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市支行、银监部门、证监部门等部门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其提出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从严审核,对其承诺事项均进行核实,并按法定最长时限办结。
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0、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1、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2、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五、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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