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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福清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10-16 0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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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物业服务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恶意欠缴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服务领域存在失信行为认定: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低于C级;
7、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业主有以下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1、业主欠缴物业费;
2、业主违规装修;
3、业主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小区绿化等小区公共部位。
二、部门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监督指导街(镇)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三、信用等级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业主信用等级分为良好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80分至9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四、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记分类型
记分项目
记分内容
记分值
企业信用减分(一类)
违法违规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
物业合同期满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小区已按法规要求选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企业拒不撤出,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6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3
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
物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
以盈利为目的泄露业主信息的
-4
  
  
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4
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
-4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整改的。
-6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每个项目扣3分
-3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4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每个项目扣3分
-3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1
企业信用减分(一类)
违法违规
未按实、按合同约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费用的
-2
企业受到各级物业主管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4
企业受到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2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企业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
-4
未按规定办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证明的
-4
企业信用减分(二类)
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4
因企业原因被投诉举报且逾期未整改的
-4
经查证属实的企业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
-4
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2
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2
未经双方约定,擅自收取或提高相关费用
-2
企业信用减分(二类)
其他不良行为
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2
企业信用加分
所管项目数
企业所管项目大于5个的,每5个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8
评先评优
年度被评为国优项目的,每个加4分;评为省优项目的,每个加2人,最高不超过8分
+8
通报表彰
年度受到省级行政部门表彰通报的项目每个项目加4分;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每个加3分;区级行政部门表彰的每个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8
  
五、物业主管部门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对社会公布。对AA级以上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B级以下(含B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失信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惩戒:
1、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B级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镇(街)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B级的,实行重点监管和市场限制管理。一是加强日常检查。加强对其物业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三个月内,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回查,检查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业务重点审查,在日常业务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C级以下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4、项目负责人所管项目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市所有物业项目的管理。
六、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住建局拟联合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国资中心、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行、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等部门,对物业服务领域内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物业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七、异议处理及修复
1、经初步确认拟予公布的失信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在“信用福州”网站公布,同时抄告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单位,落实惩戒措施。
2、单位和个人对物业行业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借有效证据到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3、相关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进行及时更正,并在福州市相关网站进行更正。
4、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在三个月以上周期(含三个月)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恢复信用分。
5、符合修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最初作出失信认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应在单位和个人完成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修复记录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申请失信信息更正及信用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凭原失信认定部门开具的信用修复证明到各失信联合惩戒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在申请递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并保存修复记录。
附表:1、惩戒项目清单(市住建局执行)
2、联合惩戒项目清单(各部门联合执行)
附录
惩戒项目清单(市住建局执行)
惩戒对象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被列入物业服务行业“失信名单” 企业主体或法人
1、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2、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低于C级;
7、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1、限制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
2、不得开具诚信证明;
3、限制企业参加评先评优。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榕房[2015]5号。对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问题。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之日起至黄牌摘牌期间,应限制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暂停办理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升级。黄牌警告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红牌警告,并从红牌警告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联合惩戒项目清单(各部门联合执行)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市安监局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中心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
市科技局
7、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四)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六)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发改局、市证监部门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市财政局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市银监部门、市保监部门、市财政局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五十三、五十六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人行
14、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编办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贷款通则》第十本、二十二条
市人行、市银监部门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市国税局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四)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市证监部门
19、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证监部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市证监部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一)、(二)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证监部门
23、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中心等有关单位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局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资产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等政府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四)项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市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共青团委、市妇联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局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九)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市保监部门、市人社局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物业管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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