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类型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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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减分(一类)
| 违法违规
|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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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期满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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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小区已按法规要求选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企业拒不撤出,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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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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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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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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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利为目的泄露业主信息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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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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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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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整改的。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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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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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每个项目扣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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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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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每个项目扣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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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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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减分(一类)
| 违法违规
| 未按实、按合同约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费用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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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各级物业主管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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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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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企业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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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证明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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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减分(二类)
| 其他不良行为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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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原因被投诉举报且逾期未整改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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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属实的企业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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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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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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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双方约定,擅自收取或提高相关费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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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减分(二类)
| 其他不良行为
| 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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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加分
| 所管项目数
| 企业所管项目大于5个的,每5个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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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评优
| 年度被评为国优项目的,每个加4分;评为省优项目的,每个加2人,最高不超过8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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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表彰
| 年度受到省级行政部门表彰通报的项目每个项目加4分;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每个加3分;区级行政部门表彰的每个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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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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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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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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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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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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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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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
|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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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四)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六)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市发改局、市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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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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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市银监部门、市保监部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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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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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五十三、五十六条
|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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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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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市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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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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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的通知》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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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贷款通则》第十本、二十二条
| 市人行、市银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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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 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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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四)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市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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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市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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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 《上市公司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 市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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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一)、(二)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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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证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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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中心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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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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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 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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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资产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 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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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等政府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第(三)、(四)项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市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共青团委、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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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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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九)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市保监部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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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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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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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物业管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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