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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可领赔偿金? 假的!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5 13: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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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期,一篇《劳动法出新规定》的文章在网络广泛流传,文章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处拿到一笔赔偿金”。对此,人社部辟谣称,不存在上述所谓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谣言改头换面数次在网上流传
  记者了解到,这则谣言最早出现在今年年初。某网站今年1月刊登了一则《2018最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还赔不赔钱?》的消息。
  消息称,小李参加工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其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随后小李认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补缴,而公司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小李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处公司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月份,这则谣言改头换面,将主人公“小李”变为“小王”,同样是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后又去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赔偿的内容,标题变更为《2018劳动法: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
  此后,部分媒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并将标题改为《劳动法出新规: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等,一时间引发网友关注并误导了网民。
  人社部辟谣:《劳动法》无此规定
  对此,人社部明确表示,并不存在上述新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都没有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的规定。
  人社部还强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复杂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购买社保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都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那么,员工与单位约定放弃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
  人社部指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保费用,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同时,人社部提醒,这种自行约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离职时还可要求补缴,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会“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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