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地块信息] 福建9部门联合发文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地瓜君 发表于 2018-9-23 12: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1743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包括——
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当区分情况,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意见明确,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对国有农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8-27 07:08 , Processed in 0.066216 second(s), 15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