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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家长注意!游园惊梦,谁来保护我们的孩子!!!

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5 04: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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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受伤记!
近年来,一些商场、广场等地开设的的小型游乐园备受儿童们的喜爱,但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意外受伤,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女孩王某在游乐园受伤侵权案件。
游园惊梦!!!
2016年10月7日,原告的姑姑带着不满两周岁的王某及王某刚满8周岁的姐姐王某某到被告某游乐园玩耍。原告在缴纳完游乐费用后,由姐姐带着原告王某进入游戏区域,原告在玩耍旋转木马时不慎从木马上摔下,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原告受伤被送至福清某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出院后,原告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福清法院认为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游乐园处进行娱乐时不慎受伤,被告游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作为2周岁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娱乐活动的能力,原告王某的姑姑作为在场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切实担负起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保护和安全引导的义务,而是让原告王某刚满八周岁的姐姐带着原告进入旋转木马区游玩,且从被告游乐园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原告王某的姐姐在木马旋转的过程中对原告王某有一个明显的拉拽嬉戏动作,该拉拽动作导致原告王某从木马上摔下致伤,因此,综合本案的案发原因来看,原告王某监护人的监护不当及其亲属的外力作用系造成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福清法院还认为
被告游乐园虽然在游乐场内张贴入场须知、特别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但在原告王某连同其姐姐进入游乐区游玩时,其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能评估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及时予以制止,申言之即未尽到完备的安全管理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全案情况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定原告王某的家属一方自行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游乐园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游乐园应赔偿原告损失18725.2元,另在其过错范围内向原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家长们带孩子们去游乐场所玩耍时:
首先
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其次
还应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让孩子们游玩。
最后
家长们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导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
如果孩子们在游乐场所出现意外,要在第一时间与游乐场所的负责人联系,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问题,并且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依据,以便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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