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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七十七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5-8-29 17: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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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七十七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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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航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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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航

被执行人:林航,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江双旌路51号双旌花园107栋,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0320XXXX

执行金额:18880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航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林航下落并对被执行人成功拘传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7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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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周文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文钦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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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钦

被执行人:周文钦,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东岐村西岐1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0607XXXX

执行金额:21704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文钦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周文钦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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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坚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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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

被执行人:陈坚,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东峤村1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0910XXXX

执行金额:21704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坚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陈坚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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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光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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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

被执行人:陈光,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后路村山前1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1207XXXX

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光下落,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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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敏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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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被执行人:王敏,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福政路25号美嘉城1号楼2梯80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0704XXXX

 执行金额: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敏下落,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币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王敏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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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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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一群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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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 21:17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8-29 22:46:0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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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收起回复
半度微凉 : 必须严惩
2025-9-2 21:17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8-31 10:15:4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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