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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法人代表人姓名:蒋建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53206391Y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注册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音西处罚﹝2025﹞45号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20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2、处以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40550元。 罚款金额 (万元):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与福清瑞鑫大酒店签订《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蒂森品牌电梯维保期限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电梯识别码为TA79787、TA79788 、TA79789的维保费用为550元/月/台。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对涉案的2台电梯(TA79787、TA79788)进行的半月维保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底坑和轿顶内的维保项目进行半月定期维护保养。截止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服务共计违法所得550元。当事人在2025年5月21日在案发后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重新维保并如实填写维保记录单,同时提交整改报告。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5002-2017)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件、合同等资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但因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一般情节C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2、处以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40550元。 处罚机关: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315648274E 数据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315648274E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结果:-- 数据更新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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