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人单位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职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乙方的退休年龄弹性延迟至乙方年满周岁个月(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
第二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延迟退休之日,(请在以下条款中勾选一个):
□原劳动(聘用)合同内容不变(不包括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聘用)合同内容,具体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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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甲方与乙方的劳动(人事)关系延续,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部分)。
第四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甲乙双方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其他专项协议内容如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签字):
年 月
使用说明
1.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2.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时,可双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书。
3.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订立本协议书。
4.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延迟时间,距《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5.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延迟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