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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是她老公,我认这笔帐,还不上你找我!” “王总,这单业务你放心做,货款收不回来算我的!” “放心吧,他到时候不给你,我给你!!” 这些豪气干云的口头承诺或微信聊天中承诺,是否让你感到熟悉?在人情社会的中国,口头担保如同无形的绳索,将亲朋好友、商业伙伴紧密连接。然而,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这些“仗义之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看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明确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4、7条: 确认数据电文满足“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等条件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显然不符合传统书面合同的要求。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貌似属于“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庭审举证环节的“常客”。2025 年 7 月,福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聊天引发的 “一句话担责” 案件。
小赵通过小林认识小刘。2024年11月,小刘向小赵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但小刘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小赵联系了他与小刘共同的朋友小林,小林通过微信向小赵表示“小刘没回款我来垫”。之后,小刘依然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小林对小刘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向小赵借款,事实清楚,对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刘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小赵请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同时,小林通过微信向小赵表示“小刘没回款我来垫”,依法应当认定小林以书面形式对小刘上述所负债务向小赵作出保证,小赵未提出异议,故小赵与小林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小赵与小林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小林依法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当前,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中重要的沟通方式,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广泛。微信聊天记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随时调取查用”的特征,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切莫认为通过微信作出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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